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清申1号
申请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莱茵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达公司)以被申请人苏州国电供用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国电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莱茵达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指定清算组对国电公司强制清算。事实和理由:1.2011年2月11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宜官商初字第0411号民事判决,确认国电公司支付江苏中兴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货款500万元,并承担约定违约金443万元,尤利明对其中3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国电公司、尤利明未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中兴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2019)苏0282执恢461号】。2019年8月2日,中兴公司与莱茵达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中兴公司将对国电公司及尤利明在(2010)宜官商初字第0411号民事判决项下的债权转让给莱茵达公司,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9日裁定变更国电公司为该案申请执行人。2.国电公司已于2013年12月24日被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电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国电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及时组织清算,具有强制清算事由,同时国电公司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大额到期债务,故国电同时具备破产原因。由于破产清算程序系对全体债权人更为公平的清偿程序,且公司法和破产法均规定企业法人在同时具备破产原因和强制清算原因的情形下,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有义务申请破产清算,故应当优先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本案中,国电公司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公司强制清算条件,债权人只能对债务人提起破产清算的申请,经本院释明,莱茵达公司仍坚持申请国电公司强制清算。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莱茵达有限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蔚珏
审判员 孔维璌
审判员 刘 钰
书记员 花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