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民初12558号
原告:河北路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联纺东路516号盛海**大厦3**11层11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城路119号(综合楼)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河北路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河北路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路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路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79.50元,由原告河北路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 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