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5财保64号
申请人:隆化县昌源模板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通站街军供站院内。
经营者:***,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隆化县。
被申请人:河北路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联纺路516****大厦3**11层11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市双桥区。
申请人隆化县昌源模板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在河北省隆化县的工程款143533.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租赁费,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北省隆化存瑞中学应支付被申请人河北路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43533.00元,期限三年。
冻结期间,被冻结的款项不得向二被申请人支付,如需支付,价款提存至本院(账户名称:隆化县国库待清算资金管理中心;账号:5009********;开户行:********支行)。
案件申请费1238.00元,由申请人隆化县昌源模板租赁服务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起诉后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案件尚未审执结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 玥
书 记 员 安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