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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河北路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5财保13号 申请人:***之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苔山后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山庄(隆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路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联纺东路516****大厦3**11层11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之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路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河北省XX学校的工程款34.9005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工程款,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路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河北省XX学校的工程款349005.00元,期限三年。 冻结期间,被冻结的款项不得支取,否则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如需支付,工程款提存至本院(账户名称:***财政局国库待清算资金管理中心;账号:5009××××0020;开户行:********支行)。 案件申请费2265.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起诉后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案件尚未审执结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 玥 书 记 员 安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