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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民辖终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原审被告:***,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原审被告:河北路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联防东路516号盛海**大厦3**11层1101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路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3民初20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系工伤事故,应属劳动争议案件,并不是个人侵权造成被上诉人的伤害,其责任应由企业承担;宜兴市人民法院是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宜兴市人民法院同样有管辖权,被告企业所在地法院也同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应根据本案的具体性质及实际情况,从便于根本性解决问题的角度来确定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或被告企业所在地邯郸市人民法院或工伤事故发生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人民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的住所地在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城南村**组30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虽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和被告***、河北路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原告**选择向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上诉称本案应是工伤事故,责任应由企业承担等理由,因涉及案件的实体审理,本院在管辖权的程序性审查中不予处理。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穆 莉 书 记 员 蔡轶男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