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27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齐翌彤,女,2011年5月16日出生,住所地***。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
申请执行人**,男,2012年11月26日出生,住所地***。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
申请执行人***,女,1991年8月4日出生,住所地***。
被执行人河北路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槐安西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927民初1021号,于2019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河北路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路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路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704.5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 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