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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翌彤、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27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齐翌彤,女,2011年5月16日出生,住所地***。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 申请执行人**,男,2012年11月26日出生,住所地***。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 申请执行人***,女,1991年8月4日出生,住所地***。 被执行人河北路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槐安西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927民初1021号,于2019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河北路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路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路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704.5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 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