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84执172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金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新村镇郑新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万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百荣世贸商城A区15排843A、845A。
法定代表人:韩全保,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女,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本院在执行郑州金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万多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郑州万多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按照我院(2016)豫0184民初613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一、2018年4月21日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郑州万多商贸有限公司、**、**高消费;二、2018年4月21日将郑州万多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分别于2018年8月3日、2018年10月29日、2019年1月31日对郑州万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证券、工商信息、银行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19年2月13日到新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郑州万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发现被执行人郑州万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名下所有龙湖镇学府路南侧,轩辕路东侧林溪湾66号楼2单元4层401处房产一套,但该房产已被郑州高新区法院查封,且有抵押贷款,无剩余价值可供执行。我院将上述情况如实告知了申请人郑州金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金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郑州金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