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研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建研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市豫剧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03民初196号
原告河南建研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君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辉,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豫剧院。
法定代表人高新军,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广生,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建研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豫剧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院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建研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0元,减半收取2820元,由原告河南建研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政伟
人民陪审员  马振禄
人民陪审员  闫美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