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湘城建筑有限公司

7716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湘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民初7716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钱家里南六号。
法定代表人:赵才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龚细姣,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湘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城)凤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翁文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湘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25元、财产保全费2837元,合计人民币6962元,由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靳义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