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湘城建筑有限公司

苏州市湘城建筑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利浩项目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沈周社区股份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3436号
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湖镇沈周社区股份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湖镇凤阳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浦培兴,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敏彪、徐涵彧,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湘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湖镇(湘城)凤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苏州市利浩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湖镇沈周村凤阳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翁静娟。
被申请人:***,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申请人:***,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湖镇沈周社区股份合作社与被告苏州市湘城建筑有限公司、苏州市利浩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湖镇沈周社区股份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湘城建筑有限公司、苏州市利浩项目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湖镇沈周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湘城建筑有限公司、苏州市利浩项目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唐若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徐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