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湘城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91执133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32449963,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巴威。
被执行人:***,男,199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执行人:翁文泉,男,196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被执行人:陆连娣,女,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被执行人:苏州市湘城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325203351,地址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城)凤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翁文泉。
被执行人:程建龙,男,1969年6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翁文泉、陆连娣、苏州市湘城建筑有限公司、程建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591民初6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翁文泉、陆连娣、苏州市湘城建筑有限公司、程建龙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翁文泉、陆连娣、苏州市湘城建筑有限公司、程建龙银行存款人民币2377162.94元。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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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陈 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乐晓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