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23民初228号
原告:**1,现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甘肃铜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女,汉族,系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男,汉族。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甘肃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祝县天耀名苑住宅小区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师某,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女,系甘肃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汉族。
被告:**2,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江苏省启东市。
第三人:苏州市湘城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某。
原告**1与被告甘肃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祝县天耀名苑住宅小区工程项目部、**2、第三人苏州市湘城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1于2020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与被告甘肃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祝县天耀名苑住宅小区工程项目部、**2、第三人苏州市湘城建筑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0元,减半收取2890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长 刘双尧
人民陪审员 刘永俊
人民陪审员 周统荣
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