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下执民字第1327-2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10957464。
负责人:***。
被执行人浙江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沟狮滩南弄7号,组织机构代码:78440079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长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富春街道迎宾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79094778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78号,组织机构代码:736021023。
法定代表人:高立存。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现在新疆沙河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女,1981年3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31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5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长润建设有限公司、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浙江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长润建设有限公司、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1550897.2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