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长润建设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下执民字第1327-3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袁振瑜。
被执行人浙江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长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立存。
被执行人***,现在新疆沙河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16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杭州市德胜路XXX号X幢(*都公寓)X单元XXX室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许某(身份证号码:××)以271.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杭州市德胜路XXX号X幢(*都公寓)X单元XXX室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所有,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德胜路XXX号X幢(*都公寓)X单元XXX室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许某(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解除对杭州市德胜路XXX号X幢(*都公寓)X单元XXX室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金根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任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