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下执民字第1327-5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1095746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沟狮滩南弄7号,组织机构代码:78440079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长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富春街道迎宾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79094778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78号,组织机构代码:736021023。
法定代表人:高立存。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现在新疆沙河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女,1981年3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31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5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长润建设有限公司、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165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6月01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将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在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长润建设有限公司、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部分财产处置完毕,部分财产不宜强制执行,双方和解且未履毕后,尚不能满足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