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祥和集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祥和集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郑州祥和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终5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祥和集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屈靓,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祥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广,总经理。
上诉人郑州祥和集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祥和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祥和集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表示愿意服从一审判决,要求撤回对被上诉人郑州祥和电气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祥和集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州祥和集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元,由上诉人郑州祥和集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相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