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祥和集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6执异8号
异议人: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奉佑生。
委托代理人:刘金龙,河南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志伟,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1月16日生。
案外人:郑州祥和集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中胜。
委托代理人:吴记彬,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执行的**等人没收财产、追缴犯罪所得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请求停止执行,撤销对其的执行案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被执行人**没收财产、追缴犯罪所得执行一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第十项“责令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涉案的主播共同退赔被害单位xxx元”,该判项严重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占有涉案赃款,属于善意取得,不应成为责令退赔的对象;判决认定的金额错误,自2018年2月6日至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在蜜莱坞公司运营的网络直播平台上消费的金额并非是xxx元;判决已经查明被告人**赃款的真实去向是给女主播们打赏、购买礼物,网络用户、直播平台、主播三方主体之间存在的是有偿合同关系,判令共同退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未注明蜜莱坞公司和涉案主播各自需承担的退还金额,导致后续执行中存在巨大争议。综上认为,本案判项中责令异议人退赔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案外人郑州祥和集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即**职务侵占罪中的被害单位,其辩称:原一审判决“责令蜜莱坞公司与涉案主播共同退赔被害单位xxx元”的内容明确,并附有明确而具体的查封、查扣财产清单。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所有内容(含一审判决第十项中查封划扣蜜莱坞公司款项的判决项)。故原一、二审法院责令蜜莱坞公司与涉案主播共同退赔受害人xxx元等追赃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蜜莱坞公司的异议请求;蜜莱坞公司与涉案主播属于无偿方式取得涉案财产,依法属于追赃的对象;蜜莱坞公司与涉案主播无偿取得涉案财产的行为阻却了其善意取得的成立基础。
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没收财产、追缴犯罪所得执行一案,执行依据是本院(2020)豫0106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第十项明确“责令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涉案的主播共同退赔被害单位xxx元;……(另附财产清单)”。在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第五项显示: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账户中冻结xx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豫0106执204号执行裁定书,划拨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案款项xxx元。
本院认为,异议人请求停止执行,系对本院(2020)豫0106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是否属于赃款的认定所提出的异议,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不符合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一式五份,通过本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吴锦江
人民陪审员  安 康
人民陪审员  王 瑶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