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祥和集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祥和集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执50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淮河路9号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琳,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郑州祥和集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7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祥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陈寨新区3号院1号楼3单元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祥和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郑州祥和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祥和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456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2018年4月12日、2018年10月16日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18年4月27日因符合法定条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18年5月14日通过传票传唤被执行人,但其未按约定时间到院接受调查;
5、2018年5月27日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
6、2018年7月19日前往郑州祥和电气有限公司,公司无人未联系上被执行人;
7、2018年12月4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8、于2018年12月5日通过电话向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黄琳告知以上执行措施,并征求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发现其他财产线索再向我院提起恢复执行。
截止目前,本案执行标的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常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