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荣立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荣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执173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荣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1704383633,住所地新郑市迎宾街17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贺,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87270595,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北心怡路东2号楼1单元23层23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清芳,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郑市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56102853XB,住所地新郑市洧水路中段北侧(炎黄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青显,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荣立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新郑市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已于2019年5月23日依据(2017)豫0184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豫0184执2293号。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自愿撤销了对该案的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19)豫0184执22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2019)豫0184执229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终结执行后,应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案件类型代字应为“执恢字”而不应为“执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河南荣立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松林
审判员  陈河淼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