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荣立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民初8514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治,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明,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荣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王庆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群立,新郑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河南荣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许伟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荆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