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荣立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恢8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执行人:河南荣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迎宾街**。
法定代表人:王庆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荣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84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案号为(2020)豫0184执恢830号,申请执行标的149951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1月8日查询被执行人***、河南荣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公积金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和公积金登记信息;
四、2020年11月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对河南荣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21年1月8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向我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用于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截至终本约谈时申请人未委托律师向我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八、本院于2021年1月8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关于***、河南荣立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情况,经查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16件,2件执行完毕,3件终结结案,9件终本;河南荣立建设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9件,4件执行完毕,3件终本,2件终结执行。
截至2021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上述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2021年1月7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松林
审判员  陈河淼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宋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