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鑫建筑装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新鑫建筑装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3民初7064号
原告***,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洪旭,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告河南新鑫建筑装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刘寨镇政府南1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1705882814。
法定代表人:高新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新鑫建筑装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