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鑫建筑装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新鑫建筑装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3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新鑫建筑装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新超,该公司总经理。
张强诉河南新鑫建筑装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83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新鑫建筑装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