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名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名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聚成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02民初2130号
原告:山东名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731540Y),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和兴路1396号。
法定代表人:周本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莉,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霞,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聚成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13710001667351708),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戚谷疃小区1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龙,董事长。
原告山东名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聚成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名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名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XX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丛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