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名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山东名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1002行审48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山东名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本留。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威国土资环处字[2017]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山东名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羊亭镇**村集体土地建设汽车训练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70157平方米土地处以旱地30元/平方米、村庄20元/平方米、其他土地25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1741075元。限被执行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告知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威国土资环处字[2017]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17年11月14日送达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将该催告书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于2018年5月11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的威国土资环处字(2017)03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于2018年5月21日申请撤回对申请执行人的起诉,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8)鲁1002行初36号行政裁定书,准予被执行人撤回起诉。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缴纳罚款1741075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威国土资环处字[2017]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威国土资环处字[2017]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名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义务;
二、缴纳罚款人民币1741075元的处罚决定由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19810.75元,由被执行人山东名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