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名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名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1002行初36号
原告山东名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本留。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威海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名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名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邹艳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