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七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许昌市烟草公司鄢陵县分公司、鄢陵县七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024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市烟草公司鄢陵县分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城人民路中段,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鄢陵县七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国税所东临,法定代理人:崔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许昌市烟草公司鄢陵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鄢陵县七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024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104236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9年04月0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19年04月10日、2019年05月29日、2019年08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微信账户和支付宝账户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执行干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收益性保险。
4、本院执行干警通过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鄢陵营业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
6、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鄢陵县七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寻找被该公司负责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发现该公司现已停产停业。
7、本院于2019年09月20日以短信约谈申请人,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询问申请执行人关于被执行人其它债权,劳务就业、股权、股息红利、收入等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但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
综上所述,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