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七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许昌市烟草公司鄢陵县分公司、鄢陵县七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024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市烟草公司鄢陵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城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鄢陵县七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柏梁镇国税所东临。
法定代表人:崔书有,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的(2017)豫1024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鄢陵县七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鄢陵县七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法律文书)。
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鄢陵县七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