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博文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天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65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33号美盛中心。
负责人王举,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天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通泰路东、宏昌街南11幢东3单元13层6号。
法定代表人王黎鑫。
被执行人河南荣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母海燕。
被执行人郑州博文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238号2层0210/0212/0213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国。
被执行人韩燕,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王黎鑫,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陈慧敏,女,1975年7月26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段彬,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执行人邢善虎,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母海燕,女,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刘庆国,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关于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河南天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荣邦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博文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韩燕、王黎鑫、陈慧敏、段彬、邢善虎、母海燕、刘庆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108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7日、2021年6月3日三次提起网络查询,于2021年6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王黎鑫名下位于金水区徐寨路9号嘉和园小区4号楼4层东南户(不动产权证号:0201053892)房产一套,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黎鑫名下有其他可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天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荣邦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博文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韩燕、陈慧敏、段彬、邢善虎、母海燕、刘庆国名下有其他可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河南天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荣邦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博文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韩燕、王黎鑫、陈慧敏、段彬、邢善虎、母海燕、刘庆国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河南天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荣邦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博文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韩燕、王黎鑫、陈慧敏、段彬、邢善虎、母海燕、刘庆国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21年5月17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河南天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荣邦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博文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韩燕、王黎鑫、陈慧敏、段彬、邢善虎、母海燕、刘庆国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庭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天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荣邦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博文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韩燕、王黎鑫、陈慧敏、段彬、邢善虎、母海燕、刘庆国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黎鑫名下有可供执行房产;河南天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荣邦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博文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韩燕、陈慧敏、段彬、邢善虎、母海燕、刘庆国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
五、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天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荣邦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博文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韩燕、王黎鑫、陈慧敏、段彬、邢善虎、母海燕、刘庆国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河南天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荣邦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博文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韩燕、王黎鑫、陈慧敏、段彬、邢善虎、母海燕、刘庆国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截止2021年6月10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代理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委托代理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天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荣邦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博文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韩燕、王黎鑫、陈慧敏、段彬、邢善虎、母海燕、刘庆国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10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俊辉
审 判 员 孟灵军
审 判 员 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代 惠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