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博文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保231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6年1月14日出生,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现住址郑州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4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4年2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郑州博文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665957595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郑州燕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阳光四季园**楼****信用代码:91410102592411339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郑州君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街道小岗刘村第三村民组伏牛路**:91410102396878353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郑州博文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燕锦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君锦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1430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博文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燕锦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君锦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89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贺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