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博文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郑州某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民初4827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郑州***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5层05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郑州***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邢轶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牛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