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博文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荣邦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287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33号美盛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8700614H。
负责人魏宇林,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荣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268号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55191773U。
法定代表人母海燕。
被执行人郑州博文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桐柏南路238号5层05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665957595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天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通泰路东、宏昌街南11幢东3单元13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3560830D。
法定代表人王黎鑫。
被执行人母海燕,女,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邢善虎,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韩燕,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王岩,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陈慧敏,女,1975年7月26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王黎鑫,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段彬,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关于关于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陈慧敏、段彬、韩燕、河南荣邦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天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母海燕、王黎鑫、王岩、邢善虎、郑州博文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21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月16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1月24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信息等;
二、本院于2020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报告财产;
四、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五、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前往郑州市公积金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公积金缴纳记录;
六、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除上述查询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截止2020年10月28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工作人员于2020年10月28日向申请人进行约谈,约谈内容告知其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及已查询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并询问申请人对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未予以回复,视为其不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2、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