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03民初350号
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新星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地税分局。
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蒙县人民街。
被告:商来顺,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新星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来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新星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新星建筑器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新星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3.08元,减半收取366.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新星建筑器材租赁站自行负担。保全费420.00元,由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新星建筑器材租赁站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杜景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贾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