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泰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3民初3756号
原告:河南泰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二路28号融丰花苑C座6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06784900L。
法定代表人:夏东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义顺,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心,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郑州安耐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曲梁科技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2280017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战营,郑州市新密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南泰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业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郑州安耐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耐克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河南泰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工资款255117元,诉讼费5262元,执行费2975元,合计人民币26335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9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为第三人办公大楼装饰工程项目的代理人,被告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是施工项目成本、安全、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被告必须全面贯彻和执行各种安全劳保及有关质量保障措施,并对施工过程及工程保修期内出现的安全、质量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并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负无限连带责任。同日,被告以原告名义与第三人签订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承接第三人国家级检测中心办公楼及餐厅内装修工程,合同价款叁佰伍拾玖万元整。后被告自行组织了施工并与第三人结算,第三人也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了被告。由于拖欠***等十人工资,新密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人工资287519元并由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支付了执行款255117元、诉讼费5262元、执行费2975元。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争议的标的是货币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一般管辖并不属于特别管辖,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固始县人民法院或者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泰业公司立案时提交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判决中认定***应当支付拖欠***等人的工资款,泰业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泰业公司诉称已支付了其中执行款255117元、诉讼费5262元、执行费2975元。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追偿权纠纷并非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权,本案由被告***的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