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宇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河南乾坤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宇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6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乾坤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政乾,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宇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银鸽,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乾坤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宇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4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宇祥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乾坤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宇祥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以及乾坤公司的撤回上诉和撤回反诉申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475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郑州宇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河南乾坤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和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郑州宇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还郑州宇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575元;一审案件反诉受理费4738元,减半收取2369元,由河南乾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退还河南乾坤置业有限公司23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河南乾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退还河南乾坤置业有限公司25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宁 宇
审判员 陈 予
审判员 杨成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