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宇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金泰尔电器有限公司与郑州宇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金泰尔电器有限公司与郑州宇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6-28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4159号
原告郑州金泰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伟、程晨(实习),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宇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贾银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雍桂琴,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郑州金泰尔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宇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金泰尔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田晓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