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宇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宇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信心药业有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郑民再终字第214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郑州宇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银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万学,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玲伟,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信心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并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生,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宇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信心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0月15日,本院作出(2013)郑民申字第530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宇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屈万学、张玲伟,河南信心药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军、王海生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秋生
审 判 员  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