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博大水工工程有限公司

孟州市德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XX全、新乡市博大水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孟民一初字第00142-1号
原告孟州市德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男,1972年3月6日生。
被告新乡市博大水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10月8日生。
被告马长有,男,1963年11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州市德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全、新乡市博大水工工程有限公司、马长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州市德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全、新乡市博大水工工程有限公司、马长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2元减半收取为2962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孟州市德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