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7民初282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郑州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6220047B。
法定代表人:李增良。
被告:***,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原告闫新东诉被告郑州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