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执保280号
申请人:郑州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增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红,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慕垚,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黄克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豫0122民初220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一百二十三万八千五百零三元二角。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常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黄自强书记员刘剑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