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豫1330行审102号
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城市管理局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郑州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下发了桐城执罚决字(2019)第E1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1.责令停工整改;2.罚款即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已生效。被申请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现向本院申请执行罚款100000元和加处罚款100000元。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桐城执罚决字(2019)第E1205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项目。
审 判 长 陈新奇
人民陪审员 高 源
人民陪审员 张 瑞
法官助理徐明明
书记员徐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