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民初1252号
原告郑州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河南省××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0〕36号)规定的内容,自2020年10月1日起,本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调整为1亿元以上。本案原告诉讼请求标的额为3000余万元,立案时间在2020年10月1日以后,根据以上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传炜
审判员 马增军
审判员 曹逢春
书记员 李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