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1)豫01司惩25号
被罚款人:***,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本院在审理(2021)豫01民终12822号上诉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组织当事人在案涉工程施工现场对相关工程构件进行勘验核查,当日14时许案外人***对上诉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工作人员进行殴打,其行为严重妨害民事诉讼,依法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罚款5000元,限于2021年11月9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