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128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增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红,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枫叶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黄克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谡峥,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转,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21)豫0122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红,上诉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谡峥、闫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21)豫0122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426元、上诉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4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闫 明
审判员 李 黎
审判员 邢永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师蕾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