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腾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腾晖实业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申28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市腾晖实业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刘子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想,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腾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保贤,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林,男,汉族,1963年7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中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孔令涛。
再审申请人郑州市腾晖实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腾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中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12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州市腾晖实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严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本案事实,认定***依约履行施工义务,申请人未依约清偿工程款构成违约,申请人应偿还相应的工程款,并无不当。关于程序违法问题,一审法院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郑州市腾晖实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再审申请理由成立,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市腾晖实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 邢 军
审判员 刘向科
审判员 范淑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轩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