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23815号之一
申请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祥盛街8号附1号2幢6层43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中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南、熊耳河东16幢1单元18层F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中力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豫0191财保15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力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四十二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应当解除上述诉讼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中力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万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彭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