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力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力电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吴*汾商初字第0134号
原告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苏州市吴*区汾湖镇北厍社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南、熊耳河东16幢1单元18层F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力电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00元,由原告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陆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