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力电梯有限公司

郑州中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中力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中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中力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8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879号
原告郑州中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旋,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河南中力电梯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中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力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中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中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中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郑州中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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