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力电梯有限公司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河南中力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23815号
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祥盛街8号附1号2幢6层43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南、熊耳河东16幢1单元18层F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力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彭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