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力电梯有限公司

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与河南中力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与河南中力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9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牧民二初字第100号
原告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389号。
法定代理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咸海所,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中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汴路38号康桥商务广场18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诉被告河南中力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不能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栗鑫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卢辉
false